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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中区委
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市中发[2000]18号(2000年12月7日)
为大力引进各类人才来我区发挥聪明才智,加快实施科技兴区战略,进一步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聘引进人才应具备的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我区所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携带高新科技项目或研究成果、有重大开发价值项目的技术人才。 第二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可采取技术指导、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作研究、成果转让、兴办企业等形式为本区服务。 第三条 引进的人才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凡被我区引进的人才,可持毕业证、职称证、可证明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证件来我区工作,不受用人单位人员编制限制;其专业技术职务按有关规定,可随到随聘,对经过认定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推荐晋升或低职高聘。 二、凡来我区工作的博士后、博士、硕士,由受益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3万元安家补助费。用人单位提供90——120平方米住房供其使用,房租5年内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5年后支付50%;本人自愿购买住房的,接收单位按销售价的50%给予补贴。 三、调入我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由研究生学历的我区所需人才,其配偶、子女可随迁随调,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确有困难不能安排,由人事、劳动部门协调安排。配偶、子女、父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农转非”手续的,优先给予办理。符合就业条件的待业子女优先安置就业。子女需要入学入托的,随时就近安培条件较好的学校、幼儿园。 四、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对拟来市中工作的我区所需要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全部接收,由人事部门根据其所学专业负责联系、推荐工作单位。 五、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工资待遇可执行国家正常工资标准,也可完全放开,用人单位可根据其专业水平、贡献大小和原收入等情况,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报酬,也可实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 六、凡被引进的各类人才,利用新的管理方法、专利、项目、成果、技术,使企业新增纯利润的,经用人单位认可后,可由用人单位从当年新增纯利润中提取10%奖励给本人;也可作为资本入股,或其他形式参与分配,持股比例和分配形式、数额与企业约定。对新增利润50万元以上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除按时、区有关规定重奖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省、市以上劳模、拔尖人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七、凡来我区兴办企业、承包收购中小企业或从事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及国内紧缺技术产品的,经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对辞职又属我区急需的区外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批准,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同时承认其原身份、原工资、原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也可将户粮关系迁入我区。 九、对到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工作,或兴办承包各类企业的人才,由区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信息咨询、人事档案保管、职称评审、代办保险、档案工资等人事代理。 第四条建立人才引进奖励制度,对每位博士后、博士、硕士的引荐人,由受益单位分别给与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五条本区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或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应先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公开招聘,对用人单位推荐的人才,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区组织、人事部门对引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和反映引进人才的实际问题,并对引进人才的发挥作用情况和合同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调查、监察、监督。 第七条本区其他此类规定与本规定由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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